《礼记》有云:“夫礼者,所以定亲疏、决嫌疑,别同异、明是非也。”自周公定礼以来,人类生活中就不能缺少礼仪。而“礼”包含了很多东西,除了见面寒暄和说话礼节之外,家庭伦理关系也是“礼”的一种。
孟子的人性论认为,人没有“礼”和伦理,就与禽兽没有区别。可在现实生活中,不乏一些衣冠禽兽之辈,做出有悖伦理,不成礼数的事。2006年,南京就发生了一桩家庭伦理悲剧,17岁江西少年惦记舅妈,目睹舅妈哺乳后,强行与其发生关系,女子崩溃报警
时间回到2006年5月19日,江苏南京玄武区警方接到报案,一名年轻女子声称,自己遭受了侵犯。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,侵犯女子的嫌疑人不是别人,正是她的外甥。当天晚上,民警就将女子外甥王洪明成功抓获,并交由检察院审查。
可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分析后却做出了不起诉决定,理由是,报案女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,王洪明的行为构成QJ罪。可明明王洪明先后与舅妈发生了三次关系,为什么检察院会得出如此结论?
王洪明出生在江西广昌县的一个农民家庭,父母都是本分的农民,因为家庭条件有限,16岁初中毕业后,王洪明就南下去深圳打工。兜兜转转打了一年工,钱没挣到不少,却也让王洪明开了眼界。
原来王洪明在深圳一家高级酒店当行李员,见识到了不少“开放人士”的“前卫”行为。这也让年仅16岁的他对男女之事非常向往,在同事的帮助下,王洪明还买了不少成人录像观看。只是他不知道“年少之时气血未定,当戒之在色”的道理,不懂得控制内心欲望的人,必定会为欲望付出代价。
2005年底,王洪明从深圳赶往南京投奔表舅李某宁,李某宁事业有成,在南京珠江路开了一家小公司,28岁的妻子许红在公司当会计。王洪明投奔他时,许红刚刚产子,儿子还只有十个月,正处于哺乳期。
李某宁碍于亲戚情面,不好拒绝对方,便安排王洪明给公司送货,一个月工资700。得知王洪明居无定所后,还好心让王洪明住在家里,结果却导致一桩家庭伦理悲剧发生。
2006年2月,17岁的王洪明下班后回表舅家休息,一进屋就看到年轻漂亮的舅妈坐在沙发上给儿子哺乳。这个年纪的小伙子,本就对异性充满好奇和憧憬,因此看到这一幕的王洪明,内心突然触动,身体也产生了微妙的变化。
不过他深知表舅很快就要下班回家,所以没有轻举妄动。到了第二天下午三点,王洪明趁着送货的空隙,抽空回到表舅家。看到舅妈正在卫生间洗衣服,丰硕又充满诱惑力的身材,让王洪明迈不开步子。
鬼使神差之下,王洪明竟然一把从背后抱住许红,双手不断摸索。许红被吓得尖声惊叫,大声质问王洪明:“你要干嘛?”王洪明一声不吭,直接将舅妈拉回卧室,并压在身下。
见状许红只能出言威胁,声称这是犯罪,王洪明一听吓得不敢继续,只能苦苦哀求对方,说自己从来没做过这种事,想让舅妈教教自己。或许是王洪明的话触动了许红,她竟然同意了王洪明的请求,还主动躺在了王洪明的床上。
从此之后,王洪明整天想着的都是舅妈教给自己的知识,也隔三差五抽空回家想和舅妈“再续前缘”。
3月18日下午,王洪明溜进许红的房间,准备与其发生关系。结果遭到了许红的拒绝,恼羞成怒的王洪明拿出一把菜刀抵着自己的胸口,以自杀的方式威胁许红,许红担心闹出人命又答应了王洪明的无理要求。
4月29日下午,偷偷翘班的王洪明又跑回表舅家中,看到许红正抱着儿子睡觉,便主动上前动手动脚。许红被惊醒后斥责王洪明的无礼行为,可王洪明却以许红的儿子为威胁,声称如果许红不答应,就将孩子丢下阳台。
在王洪明的威胁下,许红第三次与王洪明发生了关系。终于到了5月19日中午,王洪明再次纠缠许红,并且故技重施,又拿孩子作为威胁。可这一次许红咬着牙斥责王洪明,就算是死也不会再答应对方的要求。
将王洪明赶走后,许红斟酌良久,还是决定打电话告诉丈夫。随后夫妻俩一起去派出所报警,两人认为王洪明构成了QJ罪,希望法院能够对他严惩。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,QJ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,违背被害人的意愿,采用暴力、威胁、伤害或其他手段,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从而构成的犯罪。明明王洪明对许红进行了威胁,并与其发生关系,可为何检察院却决定不起诉?
对此检察院给出的理由是,许红在前三次与王洪明发生关系后,本来有机会报警,可她却没有选择报警。这一行为,一定程度上包庇纵容了王洪明,也导致王洪明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和许红发生关系。
检察院认为,如果许红在前三次坚持拒绝王洪明,那么王洪明根本没有机会得逞。且许红无法拿出证据证明,前三次两人发生关系时,她不属于自愿。因此检察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,对王洪明做出不起诉决定。
回顾整个案件,不难发现,许红或许并非完全抗拒与王洪明发生关系,这也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本质原因。若是许红内心深处抗拒王洪明,大可以在第一次就严词拒绝他的要求,这样一来也不至于酿成这桩伦理闹剧。